关于做好2017年度县直机关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
县直各机关党委、总支、支部:
为做好2017年度党费收缴工作,根据上级有关要求,特作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认识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
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缴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,是党员的应尽义务。县直各机关党委、总支、支部必须高度重视,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按时足额缴纳党费,经常督促检查,并安排综合素质较高的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,严格把握收缴标准和时限要求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,做到应收尽收、应缴尽缴。
二、严格把握党费缴纳的比例和基数
1、党员缴纳党费实行全额累进制。缴纳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扣除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缴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缴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缴纳2%。
“扣除后”是指: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职业年金、个人所得税的余额。
2、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是指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: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,对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(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贴)。对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、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(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、审计补贴、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、公安值勤岗位津贴、密码人员岗位津贴、信访岗位津贴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)、改革性补贴(住房公积金、住房提租补贴、物业补贴、交通补贴等),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、伤残人员抚恤金等,不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。
企业党员“固定部分”是指: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、岗位(职务)工资、技能工资、岗位(职务)津贴补贴。“活的部分”是指: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。
3、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1条、第2条规定缴纳党费。
4、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1条、第2条规定缴纳党费。
5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缴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缴纳党费。组织关系转到农村的,仍按照该条规定标准缴纳党费。
6、从事普通农业生产的农民党员,60岁以下的每月按1元标准收缴,60岁以上的每月按0.5元标准收缴。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、果园、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,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,参照第1条规定缴纳党费。领取定额补贴的农村干部党员,参照第1条规定缴纳党费。
7、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、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缴纳党费0.2元。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。
8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,在没有择业前,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1条规定比例缴纳;被企业、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,以领取的工资和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1、2条规定执行;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,以领取的退役金和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1、2条规定执行。
9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。
10、其他有关规定,参照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及《中组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》。
三、严肃党费收缴纪律
党员必须按月主动向所在党支部缴纳党费。县直机关工委所属党组织每月收取一次党费,不得从工资中代扣代缴,收取的党费要详细记入《党费收缴记录簿》并向党员开具党费收据。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要及时按新的工资标准核定收缴基数,确保党费足额收缴。县直各部门单位党组织每月向机关工委交纳一次党费,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党费的党员,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以种种借口拒交或不交党费的,要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,是预备党员的,延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,是正式党员的要按党章和组织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对不按规定上缴党费、擅自截留或挪用党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追究有关单位或负责人的责任。
中共莒县县委县直机关工委
